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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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缩小与兄弟县市差距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原则建立的在职职工长期住房储金,是货币化的住房补贴,是在职职工依法享有的国家政策福利,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福祉。 一、基本情况 我县1996年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是郴州市较早推行该项制度改革的县市之一。目前我县纳入统发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全部建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财政统发中心从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配套补贴部分由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在县政府高度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均衡入库。这一点比兄弟县、市做得更好更到位。但是,我县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待遇,与政策规定相比,差距很大,在郴州市(含市本级)12个县市区中,处全市最低水平。从我们抽查的数据分析,截止2020年12月,我县财政供养人员人均住房公积金总待遇,与排前11位兄弟县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值相差10万元左右。详见附件《郴州市12县市区财政局职工代表公积金待遇对照表》、《郴州市12县市区审计局职工代表公积金待遇对照表》。 二、原因分析 两个原因,造成我县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待遇偏低。一是未及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乘积确定。我县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1997年至2016年间执行5%的缴存比例,2017年执行8%,2018年开始执行12%。郴州市本级及其他县市区,普遍从2008年起执行12%的缴存比例。二是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长期偏低。缴存基数,是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关键因素。2018年之前,我县财政供养人员长期以档案工资(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9年起,事业编制职工绩效工资开始以补缴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2020年起,对行政编制职工第13个月进行补缴。构成工资性总收入、应当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各种奖金、津补贴至今未纳入计算。据不完全测算,档案工资收入与奖金、津贴、补贴收入之比约为55:45。也就是说,我县财政供养人员仅享受了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5%。 三、政策依据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构成职工工资性总收入的奖金、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都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奖金和津贴、补贴是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口径规定:职工本人2019年全年税前总收入金额(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四、工作建议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为解决我县住房公积金待遇长期偏低的状况,建议用3年时间逐步提高我县财政供养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逐步缩小与兄弟县市的差距。 第一步,2021年起将上年度确定的目标管理考核奖纳入计缴基数; 第二步,2022年起将文明单位奖、综治平安奖纳入计缴基数; 第三步,2023年起将车辆补助及其他政策性津贴、补贴全部纳入缴存基数。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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